校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
为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, 维护校园消防安全秩序,为学院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环境,确保学院广大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,现对校园用电用火做如下规定:
1.在对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时,凡涉及到水电暖等线路改造问题,必须填报《零星工程施工联系单》,由服务中心派专人进行指导,严禁施工单位或教职员工私自乱改线路,乱拉、乱接电线;(零星工程施工联系单》可在总务处网站下载)
2.服务中心作为学院用电线路的维护维修责任部门,要派专人定期对电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,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,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要及时检修;
3.在实验实训过程中,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,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,不得擅离职守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修理;
4.各部门下班后,应断开电源、消除烟头等易引起火灾的发热源。严禁擅自使用取暖火炉、电炉、电暖气、热水器以及易引起火灾的电器和在多功能插排上同时使用多种电器;
5.各部门应督促、检查本部门人员执行防火规章制度和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等情况;
6.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,禁止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文件、垃圾等易燃物;
7.在学院有关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前,要消除作业地点周围的可燃物,检查动火准备的技术状况,并备足相应的消防器材,安排专人监护采取可行的规范措施,施工单位应填写明火作业申请报告。经总务处、保卫处批准、检查防火措施合格,并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作。明火作业完毕,应彻底检查现场,确无隐患后方可离开。并报告总务处、保卫处。
8.总务处、保卫处每季度对全院用电用火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,对被检查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,督促被检查部门及时消除隐患。
9.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,将按上级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,追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的责任。
10.本规定由总务处、保卫处负责解释。